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紹鑽
- 指定辯護人
- 王世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紹鑽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邱紹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被告邱紹鑽所涉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為本院審結,認其係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是其涉有前揭罪名且犯罪嫌疑重大,尚無疑義。又被告於本案犯後匿居大陸,經通緝多年始到案,客觀上曾有逃亡之事實,現經本院判處上開重刑,益堪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故其前為本院所據以裁定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所定情形,顯仍存在,復不能以具保代之,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從103年7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