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綵君簡璽容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告
吳育森
原告
陳沛琳
被告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原名紀丰富)
被告
紀文竣
被告
紀獻欽(原名紀文傑)
被告
紀美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書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文竣、紀獻欽、紀美沂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敘明其對被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請求權基礎,又與另經本院判處有罪之被告紀榮豐、吳春英間有何法律關係,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