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 原告
- 吳育森
- 原告
- 陳沛琳
- 被告
-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榮豐(原名紀丰富)
- 被告
- 紀文竣
- 被告
- 紀獻欽(原名紀文傑)
- 被告
- 紀美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書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文竣、紀獻欽、紀美沂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敘明其對被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請求權基礎,又與另經本院判處有罪之被告紀榮豐、吳春英間有何法律關係,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