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 告 黃丹蕾 黃柏安 林飛騰 林飛桐 林泰慶 林江翰 王懷慈 王忠甡 林淑貴 高麗鳳 吳靜花 吳佳霖 王鴻彥 陳怡如 黃叔薇 黃耀宗 李瑋丞 蔡宜陵 林婉鈴 孫瑋宏 黃仲筠 林庭安 林玉霞 林建豪 陳秀英 鄒佩芸 彭美雲 謝佩汝 陳 群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被 告 雲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易翰 被 告 鑫淼永恆企業社 兼 代表人 徐瑋志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