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 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被 告 劉長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張瑋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