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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游秀雯黃玉琪張瑋珍

原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被告
劉長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張瑋珍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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