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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簡璽容李宜璇許曉怡

原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凱
被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受理在案後,業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審判期日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7月31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而原告於103年11月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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