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 原告
-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凱
- 被告
-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受理在案後,業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審判期日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7月31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而原告於103年11月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