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 告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被 告 蔡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9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