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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慧珊丁智慧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告
石位立
被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被告
雲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易翰

       陳功俊

       李芬芳

       楊子文

       吳政宗

       葉吟惠

       王明智

       黃奎鈞

       徐宇辰

       張健儀

       黃胡忠

       范霈云

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被告謝忠奇、李嘉玲現為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再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唐中興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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