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許冰芬江彥儀王怡菁

  • 當事人
    吳孝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吳孝杰 曾麗秋 吳萬財 吳高秀春 林建雄 戴嘉琳 陳劉香蟬 吳錦彰 王冠人 洪敏哲 江慰萱 陳昱仁 戴佳儀 王俊雄 楊陳富真 朱正皓 戴佳棋 洪秀利 楊弘茂 陳幸真 陳耀生 潘秉良 楊語珍 謝婷如 郭碧雲 葉曉甄 兼上26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孚 被   告 王昭啟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3年度重訴緝字第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吳孝杰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昭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昭啟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緝字第94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