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原 告 鉅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長發 被 告 陳文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緝字第262號,原案號:89年度易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鉅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文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