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庭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庭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