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路易(LUIS HSU,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路易(LUIS HSU)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枝、彈匣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871號
被 告 許路易(LUIS HSU)
男 25歲(民國78年<西元1989年>8
月31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護照證碼:BA00000000號
居留證號:000000000000號
(巴西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路易(LUIS HSU)明知持玩具空氣槍自高樓往樓下道路射
擊,有可能損及或傷及過往車輛或行人,致生往來之危險,
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因不滿鄰居之狗吠叫,乃
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危險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街00○
0號住處,持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支,朝○○○街與○○○
街之供公眾往來之交岔路口射擊,足生行經該處之人、車,
受有遭BB彈射及之往來危險。嗣經鄰居劉宇桑報警處理而查
悉上情,並扣得許路易所有之空氣槍1支、彈匣1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許路易於警詢、偵訊│坦承於上開時、地持空氣槍│
│ │中之供述。 │朝該路段任意射擊之事實。│
├──┼───────────┼────────────┤
│ 2 │證人劉宇桑於警詢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3 │員警職務報告。 │接獲報案處理情形。 │
├──┼───────────┼────────────┤
│ 4 │現場圖、現場照片。 │被告射擊之位置、方向。 │
├──┼───────────┼────────────┤
│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 │被告所為顯有妨害公眾往來│
│ │度中秩字第60號裁定。 │通行之具體危險,而非單純│
│ │ │之危害安全之虞。 │
├──┼───────────┼────────────┤
│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被告持有之空氣槍之單位面│
│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 │
│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分之事實。 │
│ │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氣│ │
│ │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 │
│ │動能初篩報告表、槍枝初│ │
│ │檢照片。 │ │
└──┴───────────┴────────────┘
二、核被告許路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嫌。扣案之空氣槍1支、彈匣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 佩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萬 以 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