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兼
前一人代表人 陳忠延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第42條第3項」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有關「第42條第3項」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