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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葳鍾堯航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李銘宏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3
原告
蔡享真
被告
仁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
林再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嘉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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