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李銘宏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3
- 原告
- 蔡享真
- 被告
- 仁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宏
- 被告
- 林再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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