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 原告
- 房林蘭妹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吟律師
- 被告
- 信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漳正
- 被告
- 江冠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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