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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葳黃龍忠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房林蘭妹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律師
被告
信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漳正
被告
江冠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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