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葳、劉麗瑛、許月馨
- 當事人陳均豪、汪家佐、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陳均豪 被 告 汪家佐 被 告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張豊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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