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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23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美華王詩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23號

財產所有人 銓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豐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3 號被告林建豐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銓豐工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建豐犯侵占案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顯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4 、5 所示之款項係匯入銓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豐公司),可能為第三人銓豐公司所有,是第三人銓豐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易度字第923號案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7月14日、8月4日及10月13日進行證據調查之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銓豐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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