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群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259 號),茲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群益被訴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92條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