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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8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群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259 號),茲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群益被訴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92條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8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