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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偽造印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24日3 │102年9月25日    │103 年2 月10日2 │
│ (民國)   │、4 時許至102 年│                │時後之某時許    │
│            │9 月25日21時30分│                │                │
│            │後之某時許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23304號     │字第23304號     │字第11357 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  │103 年度訴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244 號          │244 號          │145 號          │
│    ├───┼────────┼────────┼────────┤
│    │判決  │103年6月4日     │103年6月4日     │103年10月22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103 年度訴字第  │103 年度訴字第  │103 年度審易字第│
│    │      │244 號          │244 號          │145 號          │
│    ├───┼────────┼────────┼────────┤
│    │確定  │103年6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103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編號1 、3 並經本│不得易科罰金    │編號1 、3 並經本│
│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6月         │                │徒刑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