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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鴻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鴻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蔡鴻展因強盜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等2 罪曾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 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罪名        │強盜                      │竊盜                      │妨害自由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6月25日至27日        │100年6月27日              │99年9月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案號        │年度少連偵字61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        │年度偵字第16602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     │102年度易字第295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3日              │101年1月13日              │103年10月28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     │102年度易字第2952號       │
│決├────┼─────────────┼─────────────┼─────────────┤
│  │判決確定│101年3月5日               │101年3月5日               │103年11月24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3392號(編號1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已執畢)                │年度執字第213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