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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

原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被告
尤卜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30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89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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