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柏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2號、104年度執字第27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葉柏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葉柏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葉柏言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柏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3日採尿時 │103年07月02日 ││ │點往前回溯4日內之某 │ ││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29號 │字第1711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 │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436 │103年度易字第2513號 ││事實審│ │號 │ ││ ├────┼──────────┼──────────┤│ │判決日期│ 103年07月17日 │103年11月28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436 │103年度易字第2513號 ││判 決│ │號 │ ││ ├────┼──────────┼──────────┤│ │判 決│ 103年08月14日 │ 103年12月03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