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有期徒刑│103.09.11 │臺中地院│104.06.23 │ 同左 │104.07.13 │ │ │第一│9 月 │ │104 年度│ │ │ │ │ │級毒│ │ │訴字第20│ │ │ │ │ │品 │ │ │2號 │ │ │ │ ├─┼──┼────┼─────┼────┼─────┼────┼─────┤ │2 │竊盜│有期徒刑│104.02.11 │臺中地院│104.08.12 │ 同左 │104.09.14 │ │ │ │7 月 │ │104 年度│ │ │ │ │ │ │ │ │審易字第│ │ │ │ │ │ │ │ │1603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