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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庭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庭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庭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庭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15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1296號 │第1517號 │第2014號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 │102年度中簡字第1409號 ││ ├──┼───────────┼───────────┼───────────┤│事實審│判決│104年6月29日 │104年7月31日 │104年8月17日 ││ │日期│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4年7月31日 │104年9月2日 │104年9月18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0800號 │12945號 │13881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2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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