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廷安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字
第3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廷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廷安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11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 年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