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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8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中興農業化學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475號、104 年度執字第15061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興農業化學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中興農業化學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中興農業化學有限公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農業管理法 │農業管理法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罰金新臺幣80000元 │├────────┼───────────┼───────────┤│犯 罪 日 期│99年間至102年07月03日 │102年03月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5502、 │104年度偵字第18452號 ││ │25544號、103年度偵字第│ ││ │12、1298、1299、1300、│ ││ │5645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103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法 院├────┼───────────┼───────────┤│ │判決日期│103年08月26日 │104年09月24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 │103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916號 ││ ├────┼───────────┼───────────┤│ │判 決│103年09月22日 │104年09月24日 ││ │確定日期│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執罰字第441號 │104年度執字第15061號 ││ │(罰金繳清)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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