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致新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致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致新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