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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9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陳貽明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9號

自訴人
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自訴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自訴人
王慶鐘
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自訴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自訴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告
王惠玲
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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