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號
104年度訴字第9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曉雯
- 選任辯護人
-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林忠宏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林忠洪律師」之記載,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