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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國利
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律師
被告
劉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文雄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智輝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賴怡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2、3(被告林國利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一)(被告劉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文雄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一)、(二)、(三)(被告智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賴怡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三元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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