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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原告
林天源(改名:林緻鋐)
被告
王英俊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原告王英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天源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林天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英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有如本案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為明顯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 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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