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 原告
- 巧拉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萍
- 被告
- 盛發欣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洎耕
- 被告
- 李志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洎耕、李志龍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判決被告2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