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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泓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告
克羅司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盧世賢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4年度易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世賢被訴背信一案,業因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日死亡,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黃 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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