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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振佑王怡蓁

原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住同上
原告
王滋林
被告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堂
被告
吳明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附民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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