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 原告
-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錦蘭住同上
- 原告
- 王滋林
- 被告
-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堂
- 被告
- 吳明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附民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