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禦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4 年12 月17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民國104 年12月17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3 月8 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6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3 月8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6年3 月28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