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啓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啓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施啓順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2年6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施啓順最近1次曾於民國103年間因先後竊盜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3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