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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啓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啓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施啓順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2年6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施啓順最近1次曾於民國103年間因先後竊盜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3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