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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崇凱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增列「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召集未到後備軍人在監及失蹤人口協尋紀錄查詢清冊、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崇凱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所為實有不該,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偵字卷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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