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崇凱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增列「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召集未到後備軍人在監及失蹤人口協尋紀錄查詢清冊、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崇凱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所為實有不該,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偵字卷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