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美世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范文瑂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全美世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藥事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葉國淡係被告公司臺灣分公司總經理,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即為公司代表人,聲請人認葉國淡係受雇人,容有誤會。而被告公司雖為法人,惟該公司代表人葉國淡因執行業務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502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自應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對被告公司科以同法第83條第1項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公司之代表人過失輸入禁藥銷售,影響國民健康及衛生主管機關之管理,並斟酌數量多寡、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扣案之「Q10金皙面膜」211盒,應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8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