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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高文崇吳國聖黃司熒

原告
林陳曇鈴
送達代收人
洪塗生律師
被告
王尚緯
被告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三年度交易字第七四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林日祥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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