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林陳曇鈴
- 送達代收人
- 洪塗生律師
- 被告
- 王尚緯
- 被告
-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軍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三年度交易字第七四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林日祥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三年度交易字第七四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林日祥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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