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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淑芳李秋娟陳怡君

原告
趙淑芬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朱金添
被告
東淳企業社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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