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趙淑芬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朱金添 東淳企業社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