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吳侑璇 吳讚名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一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石創山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上列被告石創山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