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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陳葳熊祥雲黃龍忠
  •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 原告
    吳明珠
  • 被告
    曾文明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曾文明 被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被告曾文明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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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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