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曾文明 被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被告曾文明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