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原 告 左大銘 被 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被 告 黃永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