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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葳許月馨張德寬
  •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 原告
    左大銘
  • 被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黃永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原   告 左大銘 被   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被   告 黃永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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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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