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葳許月馨張德寬

原告
左大銘
被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被告
黃永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