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邱亭瑀 邱虹淇 邱冠智 邱明杰 杜文健 黎氏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巨洲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梅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簡育鵬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簡育鵬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