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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葳許月馨劉麗瑛

原告
邱亭瑀
原告
邱虹淇
原告
邱冠智
原告
邱明杰
原告
杜文健
原告
黎氏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告
巨洲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梅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告
簡育鵬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簡育鵬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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