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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葳黃龍忠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原告
賈鵬鴻
原告
賈若梅
原告
賈國華
被告
大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河
被告
林耀梁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耀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38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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