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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陳葳張德寬黃龍忠

  • 原告
    周吳秋菊訴訟
  • 被告
    吳俊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原   告 周吳秋菊 周稚翔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被   告 吳俊民 吳林秀菊即睞達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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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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