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原 告 周吳秋菊 周稚翔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被 告 吳俊民 吳林秀菊即睞達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