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3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GDULAS PAUL VELASQUEZ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39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YAGDULAS PAUL VELASQUEZ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不思以己力獲取報酬,而以竊盜行為,獲取不法之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幸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顯知所悔悟,且告訴人曾文璋所失竊之現金新臺幣1萬元亦已領回,損害未致擴大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6399號被 告 YAGDULAS PAUL VELASQUEZ(菲律賓國籍) 男 32歲(民國72【西元1983】年1 月21日生) 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YAGDULAS PAUL VELASQUEZ 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4 樓之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見同公司之員工曾文璋未將自己之置物櫃上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翻找其放在置物櫃內之背包,並竊取其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得手後藏匿在自己所穿著之襪子內,隨即離去。而曾文璋於同日上午9 時40分許之休息時間,於前往置物櫃取物時,發現自己之財物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有上開曾文璋遭竊之現金1 萬元(已發還曾文璋本人)。 二、案經曾文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YAGDULAS PAUL VELASQUEZ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曾文璋於警詢中指述被告行竊之情甚詳,復有扣案之現金1 萬元(已發還被害人)、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採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資參照,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至告訴意旨認被告竊取之現金為2 萬元,尚有1 萬元不知去向乙節。查告訴人雖陳稱其背包內放有2 萬元現金,惟並無證據可佐其說,而被告縱竊取之金額為2 萬元,相關犯嫌與前開遭起訴之犯嫌,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至扣案物為被害人所有,且已經發還,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檢 察 官 張 良 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詹 鈺 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