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珮紋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670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283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珮紋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許珮紋於民國104年2月25日下午5時4分許,至銘育文具有限公司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01文具店沙鹿店」購物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由該店經理林宇晨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以不詳方式開啟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商品包裝盒,取出盒內商品後,將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商品包裝盒棄置在該文具店陳列架下方之庫存抽屜內或資料夾陳列架夾層內,僅至櫃檯結帳購買魔鬼粘1個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開。嗣經林宇晨發覺上開商品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查看並報警處理,經警就上揭商品包裝盒勘察採證,在附表編號2.、3.號所示商品包裝盒內盒上採獲2枚指紋,將採得指紋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後 ,發現與該局檔存之許珮紋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宇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珮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宇晨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2張及勘察採證照片6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4月24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指紋鑑定書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現場照片6張、刑案現場測繪圖1張在卷可稽。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與量刑: 1.核被告許珮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2.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謀生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影響社會治安非微,行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取手段為徒手行竊、所竊財物價值不高,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因患有短期憂鬱適應不良性反應、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疾患,欲藉物慾之滿足取得精神上自我控制權、現於做機械相關零件之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4,000元至2,5000元,需扶養小孩,給公公零用錢之生活情況 (見本院審易卷第20頁),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銘 育文具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1紙在卷 可參,顯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3.末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 行,犯罪情節俱尚未至無可原宥之程度,且被告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銘育文具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證人林宇晨亦於104年12月1日具狀表示銘育文具有限公司同意原諒被告,不願再追究,請法院從輕量刑,並准予緩刑宣告等語,堪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得財物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 │ 1. │耳機1組 │990元 │ ├──┼──────────┼──────┤ │ 2. │耳機1組 │990元 │ ├──┼──────────┼──────┤ │ 3. │耳機1組 │990元 │ ├──┼──────────┼──────┤ │ 4. │PADDY充電傳輸線1條 │149元 │ ├──┼──────────┼──────┤ │ 5. │GLITTER充電傳輸線1條│149元 │ ├──┼──────────┼──────┤ │ 6. │充電傳輸線1條 │149元 │ ├──┼──────────┼──────┤ │ 7. │多用途夾鏈袋1個 │3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