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正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757號), 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吳明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王正意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附表: ┌─┬────┬───┬───┬─────┬─┬─────┬─────┬───────┐ │編│申報月份│發票開│營業人│發票號碼 │張│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主 文 │ │號│ │立年月│ 名稱 │ │數│(新臺幣)│(新臺幣)│ │ ├─┼────┼───┼───┼─────┼─┼─────┼─────┼───────┤ │一│95年6月 │95年6 │金弘泰│MU00000000│4 │141,560元 │7,078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95年7 │月 │國際有├─────┤ ├─────┼─────┤業會計法第七十│ │ │月1日至 │ │限公司│MU00000000│ │72,900元 │3,645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15日前申│ │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報) │ │ │MU00000000│ │177,100元 │8,855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MU00000000│ │143,400元 │7,17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喜源逢│MU00000000│7 │97,400元 │4,872元 │元折算壹日。減│ │ │ │ │有限公├─────┤ ├─────┼─────┤刑為有期徒刑壹│ │ │ │ │司 │MU00000000│ │12,600元 │63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MU00000000│ │166,600元 │8,33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MU00000000│ │72,500元 │3,625元 │ │ │ │ │ │ ├─────┤ ├─────┼─────┤ │ │ │ │ │ │MU00000000│ │92,000元 │4,600元 │ │ │ │ │ │ ├─────┤ ├─────┼─────┤ │ │ │ │ │ │MU00000000│ │50,640元 │2,532元 │ │ │ │ │ │ ├─────┤ ├─────┼─────┤ │ │ │ │ │ │MU00000000│ │107,000元 │5,350元 │ │ ├─┼────┼───┼───┼─────┼─┼─────┼─────┼───────┤ │二│95年7、8│95年7 │金弘泰│NU00000000│8 │64,080元 │3,204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月(95年│月 │國際有├─────┤ ├─────┼─────┤業會計法第七十│ │ │9月1日至│ │限公司│NU00000000│ │82,500元 │4,125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15日申報│ │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 │ │ │NU00000000│ │52,500元 │2,625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NU00000000│ │95,680元 │4,784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NU00000000│ │57,800元 │2,890元 │元折算壹日。減│ │ │ │ │ ├─────┤ ├─────┼─────┤刑為有期徒刑壹│ │ │ │ │ │NU00000000│ │131,200元 │6,56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NU00000000│ │118,680元 │5,934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NU00000000│ │49,700元 │2,485元 │ │ │ │ │ ├───┼─────┼─┼─────┼─────┤ │ │ │ │ │喜源逢│NU00000000│6 │42,760元 │2,138元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NU00000000│ │72,000元 │3,600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131,600元 │6,580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43,500元 │2,175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87,120元 │4,356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7,800元 │390元 │ │ │ │ ├───┼───┼─────┼─┼─────┼─────┼───────┤ │ │ │95年8 │金弘泰│NU00000000│3 │77,000元 │3,850元 │ │ │ │ │月 │國際有├─────┤ ├─────┼─────┤ │ │ │ │ │限公司│NU00000000│ │65,500元 │3,275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55,240元 │2,762元 │ │ │ │ │ ├───┼─────┼─┼─────┼─────┤ │ │ │ │ │喜源逢│NU00000000│8 │74,400元 │3,720元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NU00000000│ │15,480元 │774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115,800元 │5,790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91,240元 │4,562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20,160元 │1,008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21,456元 │1,073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9,024元 │451元 │ │ │ │ │ │ ├─────┤ ├─────┼─────┤ │ │ │ │ │ │NU00000000│ │117,740元 │5,887元 │ │ ├─┼────┼───┼───┼─────┼─┼─────┼─────┼───────┤ │三│95年9、 │95年9 │金弘泰│PU00000000│6 │75,600元 │3,780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10月間(│月 │國際有├─────┤ ├─────┼─────┤業會計法第七十│ │ │95年11月│ │限公司│PU00000000│ │36,800元 │1,840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1日至15 │ │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日申報)│ │ │PU00000000│ │161,500元 │8,075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PU00000000│ │74,900元 │3,745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PU00000000│ │113,660元 │5,683元 │元折算壹日。減│ │ │ │ │ ├─────┤ ├─────┼─────┤刑為有期徒刑壹│ │ │ │ │ │PU00000000│ │127,400元 │6,37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喜源逢│PU00000000│8 │65,000元 │3,25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有限公├─────┤ ├─────┼─────┤ │ │ │ │ │司 │PU00000000│ │152,900元 │7,645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51,500元 │2,575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140,000元 │7,000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102,550元 │5,128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56,700元 │2,835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 157,200元│7,860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24,240元 │1,212元 │ │ │ │ ├───┼───┼─────┼─┼─────┼─────┤ │ │ │ │95年10│金弘泰│PU00000000│4 │69,520元 │3,476元 │ │ │ │ │月 │國際有├─────┤ ├─────┼─────┤ │ │ │ │ │限公司│PU00000000│ │77,100元 │3,855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195,900元 │9,795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67,700元 │3,385元 │ │ │ │ │ ├───┼─────┼─┼─────┼─────┤ │ │ │ │ │喜源逢│PU00000000│3 │89,100元 │4,455元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PU00000000│ │130,320元 │6,516元 │ │ │ │ │ │ ├─────┤ ├─────┼─────┤ │ │ │ │ │ │PU00000000│ │30,400元 │1,520元 │ │ ├─┼────┼───┼───┼─────┼─┼─────┼─────┼───────┤ │四│95年11、│95年11│金弘泰│QU00000000│5 │103,200元 │5,160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12月間(│月 │國際有├─────┤ ├─────┼─────┤業會計法第七十│ │ │96年1月1│ │限公司│QU00000000│ │37,668元 │1,883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日至15日│ │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申報) │ │ │QU00000000│ │112,600元 │5,630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QU00000000│ │118,240元 │5,912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QU00000000│ │134,920元 │6,746元 │元折算壹日。減│ │ │ │ ├───┼─────┼─┼─────┼─────┤刑為有期徒刑壹│ │ │ │ │喜源逢│QU00000000│6 │93,800元 │4,69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有限公├─────┤ ├─────┼─────┤,以新臺幣壹仟│ │ │ │ │司 │QU00000000│ │154,000元 │7,7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QU00000000│ │97,800元 │4,890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70,300元 │3,515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131,600元 │6,580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279,070元 │13,954元 │ │ │ │ ├───┼───┼─────┼─┼─────┼─────┤ │ │ │ │95年12│金弘泰│QU00000000│5 │110,640元 │5,532元 │ │ │ │ │月 │國際有├─────┤ ├─────┼─────┤ │ │ │ │ │限公司│QU00000000│ │143,600元 │7,180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44,376元 │2,219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105,500元 │5,275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60,490元 │3,025元 │ │ │ │ │ ├───┼─────┼─┼─────┼─────┤ │ │ │ │ │喜源逢│QU00000000│7 │128,600元 │6,430元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QU00000000│ │150,600元 │7,530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21,140元 │1,057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109,000元 │5,450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52,200元 │2,610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105,120元 │5,256元 │ │ │ │ │ │ ├─────┤ ├─────┼─────┤ │ │ │ │ │ │QU00000000│ │69,520元 │3,476元 │ │ ├─┼────┼───┼───┼─────┼─┼─────┼─────┼───────┤ │五│96年1、2│96年1 │巨茂昇│RU00000000│4 │115,600元 │5,780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月間(96│月 │有限公├─────┤ ├─────┼─────┤業會計法第七十│ │ │年3月1日│ │司 │RU00000000│ │91,600元 │4,580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至15日申│ │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報) │ │ │RU00000000│ │344,000元 │17,200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RU00000000│ │61,880元 │3,094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金弘泰│RU00000000│5 │164,400元 │8,220元 │元折算壹日。減│ │ │ │ │國際有├─────┤ ├─────┼─────┤刑為有期徒刑壹│ │ │ │ │限公司│RU00000000│ │88,200元 │4,41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RU00000000│ │96,672元 │4,834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RU00000000│ │142,840元 │7,142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16,200元 │810元 │ │ │ │ │ ├───┼─────┼─┼─────┼─────┤ │ │ │ │ │葳聖有│RU00000000│3 │66,480元 │3,324元 │ │ │ │ │ │限公司├─────┤ ├─────┼─────┤ │ │ │ │ │ │RU00000000│ │101,040元 │5,052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98,040元 │4,902元 │ │ │ │ ├───┼───┼─────┼─┼─────┼─────┤ │ │ │ │96年2 │巨茂昇│RU00000000│4 │184,000元 │9,200元 │ │ │ │ │月 │有限公├─────┤ ├─────┼─────┤ │ │ │ │ │司 │RU00000000│ │87,550元 │4,378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59,520元 │2,976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55,440元 │2,772元 │ │ │ │ │ ├───┼─────┼─┼─────┼─────┤ │ │ │ │ │金弘泰│RU00000000│7 │43,170元 │2,159元 │ │ │ │ │ │國際有├─────┤ ├─────┼─────┤ │ │ │ │ │限公司│RU00000000│ │58,680元 │2,934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46,440元 │2,322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27,600元 │1,380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95,160元 │4,758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34,560元 │1,728元 │ │ │ │ │ │ ├─────┤ ├─────┼─────┤ │ │ │ │ │ │RU00000000│ │86,160元 │4,308元 │ │ ├─┼────┼───┼───┼─────┼─┼─────┼─────┼───────┤ │六│96年3、4│96年3 │金弘泰│SU00000000│6 │410,800元 │20,540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月間(96│月 │國際有├─────┤ ├─────┼─────┤業會計法第七十│ │ │年5月1日│ │限公司│SU00000000│ │57,600元 │2,880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至15日申│ │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報) │ │ │SU00000000│ │56,160元 │2,808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SU00000000│ │221,400元 │11,07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SU00000000│ │102,960元 │5,148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SU00000000│ │51,600元 │2,580元 │ │ │ │ │ ├───┼─────┼─┼─────┼─────┤ │ │ │ │ │親旺貿│SU00000000│3 │557,950元 │27,898元 │ │ │ │ │ │易有限├─────┤ ├─────┼─────┤ │ │ │ │ │公司 │SU00000000│ │182,000元 │9,100元 │ │ │ │ │ │ ├─────┤ ├─────┼─────┤ │ │ │ │ │ │SU00000000│ │651,060元 │32,553元 │ │ │ │ ├───┼───┼─────┼─┼─────┼─────┤ │ │ │ │96年4 │金弘泰│SU00000000│6 │281,400元 │14,070元 │ │ │ │ │月 │國際有├─────┤ ├─────┼─────┤ │ │ │ │ │限公司│SU00000000│ │159,400元 │7,970元 │ │ │ │ │ │ ├─────┤ ├─────┼─────┤ │ │ │ │ │ │SU00000000│ │36,200元 │1,810元 │ │ │ │ │ │ ├─────┤ ├─────┼─────┤ │ │ │ │ │ │SU00000000│ │39,000元 │1,950元 │ │ │ │ │ │ ├─────┤ ├─────┼─────┤ │ │ │ │ │ │SU00000000│ │46,240元 │2,312元 │ │ │ │ │ │ ├─────┤ ├─────┼─────┤ │ │ │ │ │ │SU00000000│ │37,440元 │1,872元 │ │ │ │ │ ├───┼─────┼─┼─────┼─────┤ │ │ │ │ │親旺貿│SU00000000│1 │108,720元 │5,436元 │ │ │ │ │ │易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七│96年5、6│96年6 │禾仲貿│TU00000000│9 │190,000元 │9,500元 │王正意共同犯商│ │ │月間(96│月 │易股份├─────┤ ├─────┼─────┤業會計法第七十│ │ │年7月1日│ │有限公│TU00000000│ │498,500元 │24,925元 │一條第一款之明│ │ │至15日申│ │司 ├─────┤ ├─────┼─────┤知為不實事項而│ │ │報) │ │ │TU00000000│ │313,080元 │15,654元 │填製發票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貳│ │ │ │ │ │TU00000000│ │101,000元 │5,050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TU00000000│ │331,000元 │16,55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TU00000000│ │109,500元 │5,475元 │ │ │ │ │ │ ├─────┤ ├─────┼─────┤ │ │ │ │ │ │TU00000000│ │99,500元 │4,975元 │ │ │ │ │ │ ├─────┤ ├─────┼─────┤ │ │ │ │ │ │TU00000000│ │189,600元 │9,480元 │ │ │ │ │ │ ├─────┤ ├─────┼─────┤ │ │ │ │ │ │TU00000000│ │27,000元 │1,350元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757號被 告 王正意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正意為蔡啟陽(綽號「阿興仔」,另行偵查中)之女友。前因王永治、林杏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15號案件,判決執行有期徒刑5月)原在臺中市中華路夜市附近販賣雜貨、百貨(無店招),因遭檢舉而經稅務機關要求開立統一發票,蔡啟陽提議其等設立藏晶樓有限公司(下稱藏晶樓公司)以處理發票開立事宜,復經蔡啟陽告以只要將藏晶樓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其處理,則僅需每2個月固定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即足以繳付藏晶樓公司應付之營業稅及其代為處理稅務事宜之代價等語後,王永治、林杏華均知蔡啟陽將利用藏晶樓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予以不實填製而為使用,詎仍經由蔡啟陽之安排而於民國95年4月間申請設立藏晶樓公司,由王永治擔 任負責人、林杏華則處理會計事宜而分別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之人員,王永治、林杏華自95年6 月起,先、後7次各別起意(前開各別起意之犯罪期間,詳 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即以每2個月營業稅申報期間為區 隔而各別起意),各次均由蔡啟陽及王正意共同基於在每2 個月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反覆、延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王永治、林杏華同意將藏晶樓公司所領購之空白統一發票,交由蔡啟陽、王正意處理,其等均明知藏晶樓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巨茂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茂昇公司)、金弘泰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弘泰公司)、喜源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源逢公司)、親旺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旺公司)、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仲公司)及葳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葳聖公司)均無實際交易存在,竟推由蔡啟陽、王正意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發票號碼、金額之不實銷售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上開營業人供以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次期間,分別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前開統一發票之不實會計憑證,且共同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營業人巨茂昇公司、金弘泰公司、喜源逢公司、親旺公司、禾仲公司、葳聖公司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至6「營業稅額」欄所示金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王正意於本署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共犯王永治、林杏華於│全部犯罪事實 │ │ │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 ├──┼──────────┼─────────────────┤ │ 3 │證人楊文彬即金弘泰國│證人楊文彬於本署偵查中證述,伊是金│ │ │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本│弘泰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伊做沒幾個│ │ │署偵查中之證述 │月,也沒開過發票,公司是蔡啟陽幫伊│ │ │ │辦的,因為蔡啟陽跟伊說,伊買賣東西│ │ │ │沒有繳稅金會被罰錢,所以伊才會去辦│ │ │ │這間公司,金弘泰國際有限公司成立後│ │ │ │都是蔡啟陽在處理,伊不清楚金弘泰國│ │ │ │際有限公司與藏晶樓之交易情形,也不│ │ │ │清楚是何人交易、收付款也不清楚等語│ │ │ │。是以,難認藏晶樓公司與金弘泰國際│ │ │ │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 ├──┼──────────┼─────────────────┤ │ 4 │證人蔡文良即彩虹家品│證人蔡文良於本署偵查中證述,伊當時│ │ │股份有限公司、葳聖有│是跟蔡啟陽交易,當時都有貨物往來,│ │ │限公司業務經理於本署│至於發票開給藏晶樓公司伊不以為有奇│ │ │偵查中證述 │怪的地方,因為貨物有買賣,東西有進│ │ │ │來,伊是將貨品寄到臺中市雅潭路「發│ │ │ │九九」,因為該地址外面的招牌是「發│ │ │ │九九」,葳聖有限公司和彩虹家品股份│ │ │ │有限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是蔡啟陽,至於│ │ │ │蔡啟陽為何會開立藏晶樓公司的發票伊│ │ │ │不清楚,另外會開立發票給藏晶樓公司│ │ │ │是因為蔡啟陽提供資料給伊,所以才會│ │ │ │開立發票給藏晶樓公司,沒聽過王永治│ │ │ │這名字等語。經查,被告王永治供述,│ │ │ │並未開立過藏晶樓公司之發票乙情,已│ │ │ │如前述,且證人蔡文良亦證述沒聽過王│ │ │ │永治這名字,實際交易對象是蔡啟陽等│ │ │ │情。是以,葳聖有限公司、彩虹家品股│ │ │ │份有限公司之交易對象是否為藏晶樓公│ │ │ │司顯有疑義。綜上。藏晶樓公司與葳聖│ │ │ │有限公司、彩虹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交│ │ │ │易顯有疑義。 │ ├──┼──────────┼─────────────────┤ │ 5 │證人鄭源泉即禾仲貿易│證人鄭源泉於本署偵查中證述:伊沒聽│ │ │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於本│過藏晶樓公司,是蔡啟陽跟伊說他們要│ │ │署偵查中證述 │進貨,希望從禾仲貿易有限公司這邊幫│ │ │ │他進貨,他想賺佣金,進貨的商品也是│ │ │ │蔡啟陽提供的,蔡啟陽介紹進貨的公司│ │ │ │,銷貨的對象也是蔡啟陽找的公司,這│ │ │ │個交易是跟蔡啟陽交易的,相關買、賣│ │ │ │細節都是蔡啟陽處理,我們公司賺一點│ │ │ │佣金等語。經查,證人鄭源泉證述沒聽│ │ │ │過藏晶樓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是蔡啟陽│ │ │ │等情。是以,禾仲貿易有限公司交易對│ │ │ │象是否為藏晶樓公司顯有疑義。綜上。│ │ │ │藏晶樓公司與禾仲貿易有限公司之交易│ │ │ │顯有疑義。 │ ├──┼──────────┼─────────────────┤ │ 6 │藏晶樓公司95年5月至 │證明藏晶樓公司取得及開立如犯罪事實│ │ │96年6月進銷項交易流 │所述之統一發票之事實。 │ │ │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 │ │ │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 │ │ │前50名、營業稅年度資│ │ │ │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 │ │ │行前50名、專案申請調│ │ │ │檔查核清單、申報書(│ │ │ │按年度)查詢、專案申│ │ │ │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 │ │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 │ │名冊、營業稅稅籍資料│ │ │ │查詢作業、發票影本等│ │ ├──┼──────────┼─────────────────┤ │ 7 │中區國稅局101年8月3 │1.證明藏晶樓公司之進項來源廠商發九│ │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 九企業社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 │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經中區國稅局移送本署偵辦之事實│ │ │告發書 │ 。是以,藏晶樓公司與發九九企業社│ │ │ │ 之交易,顯有可疑。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2.證明藏晶樓公司之銷項去路廠商達日│ │ │署101年度偵字第22310│ 旺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 │ │號簡易判決處刑書 │ 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 │ │ 之事實。是以,藏晶樓公司與達日旺│ │ │ │ 國有限公司之交易,顯有可疑。 │ │ ├──────────┼─────────────────┤ │ │中區國稅局101年9月 │3.證明藏晶樓公司之進項來源及銷項去│ │ │2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 廠商金弘泰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稅│ │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捐稽徵法等案件,經中區國稅局移送│ │ │告發書 │ 本署偵辦之事實。是以,藏晶樓公司│ │ │ │ 與金弘泰國際有限公司之交易,顯有│ │ │ │ 可疑。 │ ├──┼──────────┼─────────────────┤ │ 8 │藏晶樓公司臺中市政府│證明被告王永治係藏晶樓公司負責人之│ │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事實。 │ │ │登記申請書、臺中市政│ │ │ │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 │ │ │業申請書、營業人展延│ │ │ │停業申請書、藏晶樓公│ │ │ │司設立登記表 │ │ └──┴──────────┴─────────────────┘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 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 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 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王正意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王正意與王永治、 林杏華、蔡啟陽間,就上開2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王正意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對於不同營業人分別接觸,同一營業人在不同營業稅之申報期間內,對於發票金額之需求均不同,是在申報日未到前無法統計當期所提供發票之總金額,而其所提供藏晶樓公司之發票係不分對象,然藏晶樓公司在各期營業稅繳納截止日即需進行一次清算稅額之動作,是社會評價上,應可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一個單位,就各期反覆實施販售、提供發 票幫助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所為,分別視為各別起意之一個行為,被告王正意於各別營業稅申報期間開立藏晶樓公司發票予不同廠商,則係在同一個犯意下反覆實施之行為,應論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被告王正意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期間,分別係各別起意所為,且行為時間不同,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王正意所為共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行為本身,可認即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手段之一部分,彼此間行為著手實行階段自可認為同一,且具有事理上關聯性,而屬刑法上之一行為,依想像競合犯之概念,被告王正意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期間各次所犯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前開2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檢 察 官 陳 僑 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高 縈 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藏晶樓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金額 ┌─┬───────┬────┬─────┬─────┬──┬──────┬─────┐ │編│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 │ │ │(新台幣)│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巨茂昇有限公司│96年1月 │RU00000000│115,600元 │ 8 │ 999,590元│ 49,980元│ │ │ │ ├─────┼─────┤ │ │ │ │ │ │ │RU00000000│91,60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344,00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61,880元 │ │ │ │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184,00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87,55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59,52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55,440元 │ │ │ │ ├─┼───────┼────┼─────┼─────┼──┼──────┼─────┤ │ 2│金弘泰國際有限│95年6月 │MU00000000│141,560元 │ 35 │ 3,356,154元│ 167,808元│ │ │公司 │ ├─────┼─────┤ │ │ │ │ │ │ │MU00000000│72,90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177,10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143,400元 │ │ │ │ │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64,08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82,5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52,5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95,68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57,8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131,2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118,68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49,700元 │ │ │ │ │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77,0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65,5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55,240元 │ │ │ │ │ │ ├────┼─────┼─────┤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75,6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36,8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61,5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74,9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13,66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27,400元 │ │ │ │ │ │ ├────┼─────┼─────┤ │ │ │ │ │ │95年10月│PU00000000│69,52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77,1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95,9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67,700元 │ │ │ │ │ │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103,2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37,668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12,6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18,24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34,920元 │ │ │ │ │ │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110,64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43,6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44,376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05,5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60,490元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64,400元 │ 24 │ 2,400,282元│ 120,015元│ │ │ │ ├─────┼─────┤ │ │ │ │ │ │ │RU00000000│88,20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96,672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142,84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16,200元 │ │ │ │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43,17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58,68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46,44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27,60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95,16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34,56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86,160元 │ │ │ │ │ │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410,8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57,6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56,16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221,4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102,96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51,600元 │ │ │ │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281,4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159,4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36,2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39,0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46,24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37,440元 │ │ │ │ ├─┼───────┼────┼─────┼─────┼──┼──────┼─────┤ │ 3│喜源逢有限公司│95年6月 │MU00000000│97,440元 │ 45 │ 3,911,520元│ 195,577元│ │ │ │ ├─────┼─────┤ │ │ │ │ │ │ │MU00000000│12,60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166,60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72,50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92,00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50,640元 │ │ │ │ │ │ │ ├─────┼─────┤ │ │ │ │ │ │ │MU00000000│107,000元 │ │ │ │ │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42,76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72,0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131,6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43,5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87,12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7,800元 │ │ │ │ │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74,4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15,48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115,80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91,24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20,160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21,456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9,024元 │ │ │ │ │ │ │ ├─────┼─────┤ │ │ │ │ │ │ │NU00000000│117,740元 │ │ │ │ │ │ ├────┼─────┼─────┤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65,0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52,9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51,5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40,0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02,55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56,7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57,2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24,240元 │ │ │ │ │ │ ├────┼─────┼─────┤ │ │ │ │ │ │95年10月│PU00000000│89,10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130,320元 │ │ │ │ │ │ │ ├─────┼─────┤ │ │ │ │ │ │ │PU00000000│30,400元 │ │ │ │ │ │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93,8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54,0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97,8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70,3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31,6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279,070元 │ │ │ │ │ │ ├────┼─────┼─────┤ │ │ │ │ │ │95年12月│QU00000000│128,6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50,6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21,14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09,0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52,20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105,120元 │ │ │ │ │ │ │ ├─────┼─────┤ │ │ │ │ │ │ │QU00000000│69,520元 │ │ │ │ ├─┼───────┼────┼─────┼─────┼──┼──────┼─────┤ │ 4│親旺貿易有限公│96年3月 │SU00000000│557,950元 │ 4 │ 1,499,730元│ 74,987元│ │ │司 │ ├─────┼─────┤ │ │ │ │ │ │ │SU00000000│182,000元 │ │ │ │ │ │ │ ├─────┼─────┤ │ │ │ │ │ │ │SU00000000│651,060元 │ │ │ │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08,720元 │ │ │ │ ├─┼───────┼────┼─────┼─────┼──┼──────┼─────┤ │ 5│禾仲貿易股份有│96年6月 │TU00000000│190,000元 │ 9 │ 1,859,180元│ 92,959元│ │ │限公司 │ ├─────┼─────┤ │ │ │ │ │ │ │TU00000000│498,50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313,08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101,00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331,00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109,50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99,50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189,600元 │ │ │ │ │ │ │ ├─────┼─────┤ │ │ │ │ │ │ │TU00000000│27,000元 │ │ │ │ ├─┼───────┼────┼─────┼─────┼──┼──────┼─────┤ │ 6│葳聖有限公司 │96年1月 │RU00000000│66,480元 │ 3 │ 265,560元│ 13,278元│ │ │ │ ├─────┼─────┤ │ │ │ │ │ │ │RU00000000│101,040元 │ │ │ │ │ │ │ ├─────┼─────┤ │ │ │ │ │ │ │RU00000000│98,040元 │ │ │ │ ├─┼───────┼────┼─────┼─────┼──┼──────┼─────┤ │ │ 合 計 │ │ │ │ 128│14,292,016元│ 714,604元│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期間 │ ├──┼──────────────────┤ │ 1 │95年6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稅期 │ │ │間為95年7月) │ ├──┼──────────────────┤ │ 2 │95年7至8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稅│ │ │期間為95年9月) │ ├──┼──────────────────┤ │ 3 │95年9至10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 │ │ │稅期間為95年11月) │ ├──┼──────────────────┤ │ 4 │95年11至12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 │ │稅期間為96年1月) │ ├──┼──────────────────┤ │ 5 │96年1至2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稅│ │ │期間為96年3月) │ ├──┼──────────────────┤ │ 6 │96年3至4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稅│ │ │期間為96年5月) │ ├──┼──────────────────┤ │ 7 │96年5至6月間(幫助逃漏稅之申報營業稅│ │ │期間為96年7月)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