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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葳黃龍忠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黃瑞城
送達代收人
周瑞鎧
被告
安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賴明興
被告
明冠造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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