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原 告 富川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億 被 告 林香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