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葳張德寬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
富川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億
被告
林香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